滨海县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1日,座落在县城城郊,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32.5级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现有职工90人,年生产能力20万吨。主要原材料:水泥熟料、粉煤灰、石膏或盐碱皮。2004年-2006经企业申请,被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合格企业,粉煤灰渣掺入量分别为32.9%、31.4%.33.5%.符合《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所规定的条件。32.5水泥实行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精神,并经市国税局批准从2004-2008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4年至2006年共实现销售收入4086万元,应纳增值税269万元,已享受即征即退税收269万元,2007年1-9月实现销售收入2631万元,应纳增值税185万元,已享受即征退退税收185万元。2004-200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59万元。该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下,企业增强了后劲,生产能力不断扩大,今年经省发改委批准再上两条生产线,力争在近两年内达到100万吨的生产能力,同时对扩大就业,解决下岗职工,稳定社会,带动当地三产起到积极作用。
政策解读:
1、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
3、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它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下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友情提示:
凡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请认真对照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创造条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企业的发展,带动当地人民致富奔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