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按照本办法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整个《办法》管理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资格认定、申报免税、免税核销及视同内销至相关处罚,为税收人员执法与企业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解决了多年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难以管理以及征、免税不衔接的问题。对于《办法》的掌握应注意以下六点新规: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政策依据
根据《办法》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也就是讲,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什么类型企业或采用任何贸易形式,出口货物均按免税办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是代理出口的,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资格认定的期限
新《办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资格认定分为了两种情况,一是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二是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同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变更或注销的情况也进行了明确,如果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如果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办理程序
依据《办法》中办理免税的程序,应为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操作:一是口岸电子提交电子数据。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相关电子数据。二是增值税免税申报。在货物出口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此规定与以往不同的是,根据《办法》中的描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是由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来进行审批的,它改变了过去由退税部门审批后再凭此表到征收部门申报免税的做法,其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及免税审批全由征收部门统一受理,退税部门只做免税货物审批后的备案管理。但是,免税货物的核销申报与审批却是由退税部门来负责的。以上变化的意义在于,它不但密切了出口货物征、免税的衔接一体化,而且也为小规模纳税申报免税提供了方便。三是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小规模纳税人须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免税核销表格,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的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此处的变化是,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比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的报关单核销时限进行了区分,并不是按原来的3个月收齐单证的期限办理,而是放宽了1个月。相对于出口收汇核销来讲,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并没在发生变化。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不予免税的规定
《办法》中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不予免税的情况进行了重点强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对上述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一)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五、小规模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免税的区别
在《办法》中,虽然没在明确划分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类型,但在业务的处理中应当加以区别。
(一)小规模生产企业(有进出口自主经营权的)
在申报免税时的报关单收齐方式及时间与一般纳税人不同,但在财务核算方面与一般纳税存在差异,其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程序是先进行免税,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办理核销比对。
如果是采用加工贸易复出口方式的,无论是进料加工还
是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含有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均按免税执行。
(二)小规模外贸企业(有进出口自主经营权的)
小规模外贸企业经营方式不同与生产企业,虽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免税,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但由于无生产能力,在采用加工贸易方式时,均要通过国内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收回后再出口,而国内的加工企业要享受加工费的免税优惠,所以,对此情况要申报出具用于国内加工企业申报进料或来料的免税证明,这一点与小规模生产企业自行申报免税不同。但小规模外贸企业用于免税出口货物所购进国内耗件的辅料也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这与小规模生产企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