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97号)规定:“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既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有效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1997]117号)规定,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规定,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不征收营业税。
[解读]
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营业税政策是不断完善的。在1994年以前,制定了一个原则性标准即按“管理性”和“服务性”划分,“服务性”的应征税。但后来矛盾不断。在1994年-1997年设定了两个条件,即“行政机关直接收取,有规定的收费标准:。从1997年起,税法上又规定了新的划分方法,即按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来确定是否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列举了一大批,同时规定各省财政、税务部门可以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