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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未明确部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5:3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未明确部分
 
  新法及实施条例2008年元旦已正式实行,但由于实施条例也还只是对税法作一些原则性的政策规定,给外商未来因应新法实施带来很大困难,有些条款就连出台条例的相关政府部门也一时无法说清。现笔者通过整理认为条例至少存在有如下几处未明确部分:
  一、由国务院批准才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⑴、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所得要经国务院批准才可享受,那些项目地方政府或企业申请了国务院才会批准呢?条例中并没有明确。
  ⑵、条例第八十八条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条例第九十三条所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条例第九十三条所称《公共基础设施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都应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公布施行,但到目前为止相关之目录还未公布。
  二、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优惠政策的专案
  条例第九十六条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按其规定的专案
  ⑴、条例第九条不适用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收入和费用的规定;
  ⑵、条例第一十七条股息、经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以按照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
  ⑶、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规定;
  ⑷、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特殊规定;
  ⑸、条例第三十六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规定;
  ⑹、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另外规定;
  ⑺、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另外规定;
  ⑻、条例第五十五条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⑼、条例五十六条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的规定;
  ⑽、条例六十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另外的规定;
  ⑾、条例七十五条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在交易发生时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规定;
  ⑿、条例七十八条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外规定的;
  ⒀、条例八十五条对非营利组织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另有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都是国务院授权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另有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新法实施后,财政和税务相关部门是否会对新法实施前的一些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据相关资讯显示其已在进行处理,但究竟何时公布,还待后续相关政策出台。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制订的专案
  ⑴、条例第六十一条对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
  ⑵、对条例第八十条居民企业以间接接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的具体认定办法;
  ⑶、对条例一百一十九条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标准的规定;
  ⑷、对企业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办法;
  ⑸、《国家重点支援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订的各项目录
  ①、《公共基础设施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④、《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综上所述,到目前为止,在条例中存在之上述未明确部分,其相应之责权部门还没有对其进一步明确,而新法和条例却在1月1号已正式实施,这对外商在后期因应新法之带来一定之困难,故外商在后续之实务操作中应有必要与熟悉大陆相关法规专业顾问人士保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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