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政策文件不是很多,重要的文件也就在20个左右。对于这些政策的梳理,我们认为应关注三个主题:第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专题;第二个就是抗震救灾专题。第三是住房保障专题。
第一: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专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2008年,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
(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下几方面内容:
1、提高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从按月减除1600元提高到按月减除2000元。这是在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工资、薪金”的每月减除费用从1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后所出台的配套措施。当然,我们可能还会关注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就是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本人魏永扣除标准的调整问题。这个问题在随后的财税[2008]65号文中进行了明确,我们在随后将进一步讲解。
2、将针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的附加就爱你感触费用由3200元降低到2800元,这样在个人“工资、薪金”月减除费用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后,对这些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的总体减除费用保持不变,仍为4800元/月,即由过去的1600元+3200元变为2000元+2800元。
3、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其实,对经济利益的征税是现代税制的基础。无论是在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还是在营业税、增值税的法规体系中,将其他经济利益早以纳入了征税范围。但是在我国过去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却只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形式只限于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这一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我们现实征管的需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为纳税人打开避税之门。我们可以以现在房地产行业比较流行的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某房地产企业A是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是采取了如下的策略:
①每平方米售价12000元。销售完成后,个人业主必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对外招商。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按房款的8%向个人业主支付租金,租期5年。
②每平方米售价7200元,销售完成后,个人业主也必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租金为0,租期5年。
我们假设有一个个人,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如果采用第一种策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
营业税:12000×50×5%=30000
企业所得税:12000×50×30%×25%=45000(这里我们假设应税所得率是30%)
不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税种
个人取得房屋租金:
营业税:12000×50×8%×5%=2400
房产税:12000×50×8%×12%=5760
个人所得税:(48000-2400-5760)×(1-20%)×10%=3187.2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上述税款合计为:86347.2元。
如果采取第二种策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
营业税:(7200×50+12000×50×8%×5)=30000
企业所得税:(7200×50+12000×50×8%×5)×25%=45000
个人由于未取得任何租金,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
该方案,企业和个人应缴纳各项税收:75000元。
通过比较这两个方案,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方案二要比方案一少缴纳国家税收1.13万元左右,全部是个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税收。但是,我们知道,其实方案一和方案二在对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而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方案二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业主处取得未来5年的免费租赁权来冲抵业主当时的购房款,其实质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交换。在方案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50平方的房屋应收取60万元的购房款,同时他未来5年共要向个人业主支付240000元的房屋租金。如果未来五年他可以免费租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将未来应支付的240000元租金直接冲抵业主现在的购房款,即个人只需支付360000元就可以取得该房屋,计算下来每平方米单价为7200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我们没有法律障碍。对于方案二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取得了两种形式的所得:一种是7200元每平方米的货币所得,第二是无须支付未来五年房租的权利。对于第二项所得属于一种经济利益,无论是营业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我们都需要对经济利益征税。在征税时,我们直接将经济利益折合成货币形式,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来五年应支付的房租是240000元(12000×50×8%×5),这就是这项经济利益的货币价值。(征税环节我们一般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税务机关以前就会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对于本案例中个人,个人在未来5年房屋出租没去取得租金只是表面现象,他是以取得在购房环节可以少支付4800元/平方米购房款的权利来冲抵租金的。因此,本质是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但由于我们过去只能对个人取得的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征税。因此,对于个人的这种行为我们就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就改变了这一点。个人未来5年出租房屋实际是以取得可以少支付240000元购房款的权利为代价的。因此,这个经济利益折合成货币形式就是5年共240000元。我们可以将他作为租金,平分到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考虑对经济利益征税后,方案一和方案二征收的税收就一致了,这也进一步验证了税法对经济利益征税的正确性。
我们举这个案例,一是向大家说明什么是对其他经济利益征税,二是说明如何对其他经济利益征税;三是告诉大家怎么样对其他经济利益征税。这里提醒大家一点,我们只有在能将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货币形式的情况下才能征税。如果其他经济利益无法折算为货币形式则无法征税,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对于我们举的这个案例,国家税务总局今年专门下发了国税函[2008]576号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范。我们在下面提到这个文件时,大家可以回过头来参考我在这儿举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