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关税的特点及纳税人
1.关税是一种税收形式:海关征收。
2.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关税只对有形的货物征收,对无形资产不征关税。
3.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国境、关境。
4.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但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含关税。
5.纳税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推定所有人;邮递的寄件人或托运人。
知识点:关税税率
关税类别 |
税率形式 |
计税方法 |
进口关税 |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
从价税(为主)、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
出口关税 |
一栏税率 |
从价税 |
特别关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等) |
知识点: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CIF 到岸价格
出口:FOB 离岸价格 CFR 离岸加运费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调整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调增7项) |
不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
1.由买方负担的佣金和经纪费(除购货佣金); 购货佣金: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 |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援助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费用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
5.境外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6.买方须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②特许权使用费不构成该货物向我国销售的一项条件 7.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 7.购货佣金。 |
三、进口货物运保费
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运费和保险费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估算:
1.以一般陆、空、海运方式进口货物:
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照“货价加运费”的3‰估算。
2.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知识点: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知识点: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比率(0.5‰)×滞纳天数
二是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提示】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规则不同,其他税款补征期为3年,追征期一般3年,特殊5年,偷税抗税骗税等无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