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分包收入可否在应税收入额中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在申报建筑安装工程收入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分包收入。
问: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分包收入可否在应税收入额中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在申报建筑安装工程收入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分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