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增值税政策项目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二、营改增相关项目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5)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7)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0)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1)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12)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老项目指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项目)。
(14)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5)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16)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