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疑问:
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门头房出租,请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问题答复:
取决于不动产取得的时间,以及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一个地方,分为以下2种情况:
(一)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按照上述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一般计税方法
(1)是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2)是纳税人出租其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没有预缴的问题。
纳税提醒:
(1) 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政策参考: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