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空调用于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些货物发票甲公司是否需要认证?购买其他服务呢?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理解
1.其中“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购入时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抵扣凭证,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2.“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次月再做进项税转出。
3.该项政策也适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实务建议
1.税法政策说:税法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选择认证或不认证。
2.小陈税务在实务中最好认证(不管是购买固定资产还是其他服务等),原因有以下四条:
(1)专票认证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真伪辨别
(2)专票认证也不会形成滞留票
(3)对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资产,“防止”以后能抵扣了,也要求当时购买时认证申报
(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就不能“认证”,如果超过180天,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实务中非常难开红字发票,到时候可就很麻烦哦!!
会计处理
财政部公布《关于规定》(财会(2016)22号)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一、 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的解读: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具体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小陈税务强调一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认证也没有人罚您,但是会有很多麻烦事情(麻烦都是企业的财税人员,点击阅读原文,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的微信公众号是怎么说的),也有可能产生损失,建议取得专票最好认证。如果您想试试,我也不拦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