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方(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仅限于借款人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之间所书立的借款合同。
根据《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辽税政四字479号)第九条规定:《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都不贴花。
综上所述,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方(两个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