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可否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该代扣代缴,这个属于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根据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等,对于某些服务免于征收增值税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