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和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房屋设计合同,境外公司派遣人员到国内进行考察并拟定初步方案后,再回到其公司进行具体设计。请问,该境外公司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该项设计业务需按劳务发生地来判断是否属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所述情况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如果属于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所得与境内设立的场所有联系的,应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自行缴纳不需要代扣代缴;如果与设立场所没有联系或者在境内没有设立场所,需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构成常设机构,且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按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如不能准确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