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均办理了地税的税务登记证,现总公司按照产量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分公司收取上级单位管理费并提供管理服务。
请问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