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取得财政补贴和贴息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国税稽查人员认为财政补贴和贴息收入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请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补贴收入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收入,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该补贴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企业应单独核算补贴收入所得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