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建筑行业缴纳营业税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可以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后计算纳税,很多总包方想当然地将所有支付的分包款都进行了扣除,却忽略了分包款的扣除对象仅限支付给单位,不包括给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贝云提示——
1、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正确把握建筑业营业税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一家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总造价为400万的一处景观大道绿化项目的扫尾工程分包给个人进行施工,支付施工款15万元;同时,该公司支付给某建筑事务所设计费15万元,支付某运输企业工程材料清运费10万元。该公司在申报营业税时对外支付的款项是否可以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对于建筑业分包差额征税的限制条款需要正确理解。
首先,建筑业营业税税前扣除的范围限于分包业务,即纳税人应自行完成部分建设工程,仅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对外分包,如果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不能扣除。
其次,扣除对象仅限于分包给其他单位,而不包括分包给个人的支付款项。
最后,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限于工程款,建筑设计、物资运输等相关辅助费用不在允许扣除范围内。
因此,该建筑公司应当按40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
建筑工程分包的分包款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营业税条例中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其他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等同于个人,对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属个人而不是其他单位,同时与原条例第五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相比,分包的对象也由原规定的“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分包给个人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规定与建筑业相关法律对非建筑企业不得从事建筑业务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