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无偿使用的房产、装修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22号)规定,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生产经营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使用的房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凭借用合同等,证明该房产为企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发生的装修费用按规定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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