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2011年5月,下关区某科技研究所被国税查补并入库增值税17220元,但增值税入库后未及时到地税办理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入库手续。近期,下关地税局通过与国税进行数据比对,发现该研究所存在缴纳了增值税后未及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等行为,对该研究所上述违法行为要求将相应的税款补缴入库。
分 析——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该研究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适用税率分别为7%、3%、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与“三税”同时缴纳。
该研究所在国税补缴入库增值税17220元时未同时缴纳入库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行为,根据文件规定补缴建税1205.4元、教育费附加516.6元、地方教育附加344.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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