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厂把产成品保温杯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成本价为12元,售价为15元,在账务上应如何处理,需要开出销售发票吗?在损益表中,这笔视同销售的数额应如何填列?
答: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类产品售价×数量×17%)
库存商品(成本价×数量)
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发票,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 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视同销售处理。
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产自用产品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无需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流转税与所得税比较分析
企业对外捐赠实物的会计处理分析
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是否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