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广东纳税人,出租房屋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户一个月租金标准的租赁押金。因租户提前退租,其已交纳押金不退,转为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应列为哪个科目?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5号)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问题所述出租房屋因用房违约没收的押金,属于违约金性质的价外费用,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会计处理如下: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提营业税费: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费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