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意见:优惠是不能再享受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财务核算一定要健全。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意见:国税函[2005]19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上述法规,法律并无查补税款等影响税收优惠待遇的相关规定。
因此, 对多计成本的行为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在免税期间发现多计成本的应该及时调账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罚,但仍应该允许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