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食用油加工生产企业,请问,销售菜籽粕、棉籽粕、花生粕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作者:山东省国税局12366安中强
摘自:2011年8月1日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