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借款给子公司1000万,但我们不想收利息。如果税务局查账,有什么文件规定,我们公司必须要收利息吗?
答复如下: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据此,你公司与子公司为关联企业,你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你公司应收取的利息,进而确认你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不收取利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上述方法进行调整,进而确定你公司的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