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改制过程中对于投资主体这块是否改变如何确定?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吉地税2011年第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投资主体改变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第四条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提示:投资主体的改不改变只需确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是否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