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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凭证涉税管理提醒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4:09

  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规定,自8月1日起,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并需及时出具相关收款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是有关专家提醒,出差人员需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做好凭证管理工作。

  专家提醒,出差人员应按照104号文件规定,做好凭证管理。10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同时,专家也提醒接待单位注意相关的涉税处理。接待单位如果属于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在接待中应该正确区分自营收入和代收代付款项。对属于自营收入的,应如实申报纳税。

  据悉,中央单位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等;第二类是纳入中央预算的其他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级中央驻地方单位和中央部属大专院校等。


  相关解读——
  政策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餐补政策相关规定——
  财税字[1995]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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