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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底新设立在校园内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4:09

问:2008年年底新设立在校园内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已废止>的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因此该食堂如果符合条件,其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但依据财税[2009]155号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仍可享受免税优惠。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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