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在员工生育期间,预先发放员工生育津贴,待取得劳动部门发放的津贴后再跟员工进行结算。请问如果预先发放该员工的生育津贴小于劳动部门发放的,员工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预先发放该员工生育津贴属于企业代垫的费用,因此员工取得单位预先发放的生育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小于劳动部门的发放标准,员工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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