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A公司将一名员工派往境内B公司工作,该员工与境内公司签定了劳务用工协议,该员工中国境内工作天数不满90天,但其每月工资都是由境内B公司直接汇到境外A公司的帐户上,再由境外A公司支付给该员工,请问,B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这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另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员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此,境内B公司应当代扣代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境外公司支付给境内员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这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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