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大荔县第六汽车联运车队经营模式
1、与客户达成协议,由客户出钱以六联运车队的名义购进车辆,客户经营,车队代客户办理车辆保险费,车辆年检等手续,缴纳运输业营业税,客户每年交纳600元。
2、对资金不足的用户,本车队提供小额的贷款,以社会贷款利率计算,由客户分期还给车队,车队代客户办理车辆保险费,车辆年检等手续,缴纳运输业营业税,客户每年交纳600元。
3、车队没有新旧车辆销售行为
今年,本县国税部门要求缴纳增值税,国税部门的要求有依据吗?车队都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现对你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因你对联运车队购进的车辆与客户如何结算表述不太清楚,只能作原则性的回答。
首先了解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规定是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你提的纳税人大荔县第六汽车联运车队由客户出钱,以联运车队的名义购进车辆,客户经营。如果联运车队将购进的车辆转让绐客户,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这就形成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购进的车辆没有转让,所有权仍属于联运车队的,客户以租赁方式租用联运车队的车辆,设有形成销售货物行为,按规定不征增值税,应征营业税。
具体操作,请与当地主管国税、地税咨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