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委托子公司联合开发一项高新项目,该高新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我公司与子公司约定,该项目的大部分研究经费由子公司自行支付,我公司只是负责租赁相关设备,项目建成以后,子公司可以无偿使用五年。子公司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它承担的研究经费?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只能由您公司享受加计扣除,子公司作为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公司委托子公司联合开发一项高新项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它承担的研究经费?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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