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存在大量2008年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新税法执行后我们是否可以根据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继续折旧?
答: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可见残值率和折旧年限都可以依据新税法进行调整!国税函[2009]98号出台以前,本网问题解答与该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新文件的解答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