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期间停止使用的机器设备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却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那么,维修期间停止使用的机器设备是否可以计提折旧?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回复: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应当提取折旧。
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是否应当计提折旧。
考虑到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并非永久不使用,且自然损耗实际存在,故,我们认为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是否继续沿用此做法,尚需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