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产品的成本可否税前扣除?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4:45
通常类似你公司的行为可以归为实物折扣。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折扣主要是指价格折扣,而对于实物折扣按规定是要视为无偿赠送,在流转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处理。而且此类捐赠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所得税方面不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成本。所以按你单位的操作模式,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而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减的折扣是价格折扣,如果你单位能将赠送实物的政策转化为价格折扣,即在公布政策时和实际销售开票时,将所谓的赠送产品折算成价格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上载明数量金额和折扣,这样通常就不会产生认识分歧。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有类似情况发生时也可以按照该函精神办理。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