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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如何衔接的问题?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08



此开发企业情况比较特殊,两年分别适用不同政策,04年适用查账征收,05年适用核定征收。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适用查账征收时应按照83号文的要求将预售收入计入当期纳税所得,并预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发现04年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应追溯到04年计入当期纳税所得。05年实行核定征收时应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适用的应税所得率(10%)计征企业所得税,在此时会将04年已确认预售的收入转作销售收入再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意见最大的地方就在于由于04和05年征收方式不同,出现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应该说,上述征税方法是不合理的,但合法。存在于开发企业的这类问题,解决问题的核心是该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应该从05年税务机关的核定程序看其是否合法,是否按照国税发[2000]038号规定的程序,该企业是否对有关核定文书签属了意见,还是如企业说的是由税务机关强行核定。如果属于税务机关强行核定,则可以申请将05年恢复查账征收,或以此为依据,请求将04年预售时相应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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