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利润转增资本或设立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40
贵公司提到的问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及以后取得分配的利润,虽然没有直接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但是外国投资者用其取得的利润直接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资企业。根据目前的法规,我们认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非外国投资者的,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投资者用新增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金,或作为投资新设立外资企业,其行为属于用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对于2008年度以后的再投资事项,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中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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