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适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4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仅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按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规定了中小企业标准,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同时明确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文“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执行上述文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没有明确界定,建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的规定: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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