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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用原企业所得税法?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规定,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08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适用自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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