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被吸收合并后注销,是否补缴已退税款?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46
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取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款100万元,现被另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吸收合并后注销,虽然其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不属于上述应补缴其已退税款规定的范畴,我们理解不应补缴其已退税款。目前我们没有查到对已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或退增值税的,因被合并后注销发生设备的所有权转移需要补缴其已退税款的规定。因此,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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