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资格有什么限制性条件?如何征营业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51
2、对未经人行批准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如果所有权不转移,是按租金全额还是按差额计营业税?是否只有经人行批准的融资业务才能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一、关于融资租赁征税问题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执行税率3%,计税依据: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担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财税[1999]183号: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提示:扣除的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费用。
(3)租赁业税率5%,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全额,即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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