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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销售软件所有权是否要补缴原享受优惠的税款?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5:56



国税发[2008]23号文件是针对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果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应该给予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字[2008]001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你公司从原来经营销售软件有所权,扩大到销售软件使用权,凡认定部门仍然确认你公司为软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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