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一点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有所不同,请问是不是原国税发[2006]31号文与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文相抵触之处依照国税函[2008]299号文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新旧对照表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的主要变化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初看印象
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不得不关注的20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