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务需要的出国考察费用所得税前如何处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02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可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关于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问题规定,开发企业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应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规定进行分摊:?
(1)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2)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因此,如果贵公司确属因某一开发项目的业务需要,派部分员工出国考察楼盘及绿化等,由旅行社组织安排,并取得由旅行社开具的学习考察费发票,按上述规定可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最终分摊计入成本对象中,且原则上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税前扣除原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否则计入福利费,按法规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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