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申报表第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第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7行“减:弥补亏损”、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删除。需求内容:将“业务需求”中第6页“三、功能描述(三)业务处理规则”第6至第9项内容删除,第10项以后表述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将“业务需求”中第12页“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一)季度弥补亏损信息的处理”内容删除。
因此,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一季度预缴时不考虑弥补亏损,亏损应等年终时一并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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