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时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06
首先确认C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该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由于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因此C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其次界定所得的性质。由于该国企业C转让的是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且该股份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C持有的,因此,对这种股权转让所得应属于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即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这个前提下,根据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找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税率为10%。因此,C企业转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转让价值为120万,计税成本为10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税率为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万元,由E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