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行为是否可以按国税函[2006]1245号文执行?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33
国税函[2006]1245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你单位签订桥梁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差额征税范畴,不能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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