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债取得的物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34
关于企业之间以物顶债有关增值税计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物顶债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从购买方取得货物,因此,双方应分别作购销处理。对企业抵债抵出的货物,均应依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抵债抵进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依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在抵扣环节(包括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应税货物),均应按规定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据此,你单位将电动自行车无偿赠送他人或本厂职工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