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应如何征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
因此,对贵单位聘用离退休员工,但不需要给他们交纳社保,虽然其余3个条件都满足,但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由贵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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