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如何计征增值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4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029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不同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1)属于能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那么如果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则不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三个免税的条件,那么要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依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两种情况均需开具普通发票。
(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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