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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党费”如何免征个人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49



国税函[2004]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据此,个人捐赠后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具体到上例,因当月工资全部捐献,本月无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本月无法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纳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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