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或职工支付借款利息怎样扣个人所得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十二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第四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股东或职工取得的借款利息不是在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企业代扣代缴股东或职工借款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按20%计算,而不是按5%的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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